美国商标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的区别是什么?应该如何选择?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2016年4月1日开始实施了《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意向协议》(APA),并且于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意向协议》(APA)的实施细则。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实施 APA之前,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实际使用(Demand Activity)和意向申请(Application Activity)。

美国商标实际使用和意向使用的区别是什么?应该如何选择?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提出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时,必须填写 APA协议表,并提供该协议中规定的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根据 USPTO官方网站上发布的 APA指南,使用 APA进行申请。指南中会详细介绍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文件清单,并且提供了一些示例。

2.在 USPTO官方网站上下载 APA表格。

3.通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具体操作请参考以下两种方式:

(1)委托代理机构代为递交申请,并向代理机构支付申请费用。

(2)申请人自行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 USPTO官方网站上的 APA指南下的相应位置。

二、生效时间

实际使用途径: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申请的同时,应当缴纳申请费,并且在实际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该申请。

6个月内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意向申请途径:在申请日期12个月内提交该意向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意向申请,延长12个月的保护期。

三、异议

对于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注册或不符合《联邦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启动异议程序,以确保该商标确实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如果异议程序未能成功,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授权一个正式的新申请,申请人将能够在18个月后获得一个正式的新商标。

四、费用

在美国,申请人通过实际使用和意向申请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费用有所不同。

申请人通过实际使用途径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只需缴纳申请费;而申请人通过意向申请途径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需要缴纳申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

以上是关于美国实际使用和意向申请的区别,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我们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商,会为您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服务。

五、适用情形

在实际使用情形下,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申请,或者只提交部分实际使用证据。但是,申请人必须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后的5年内提交其所有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实际使用证据。

在意向申请情形下,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并要求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指定的期限内公布其全部设计或仅在部分指定范围内公布其设计。如果申请人希望将意向申请转为实际使用申请,则必须在意向申请提出的4个月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该意向申请。

如果意向申请转为实际使用申请,则该意向申请将转为实际使用申请,因为此时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所有信息都将被披露。如果意向申请转为实际使用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

在实际使用情形下,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无法知道意向申请是否会成功转化为实际使用申请,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对意向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意向申请中的任何信息都将被披露,并且意向申请中的任何设计都可以在任何时候被使用。

在意向申请中,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会要求申请人在提交该意向申请时公布其全部设计。如果意向申请未能成功转化为实际使用申请,则该意向申请将会被拒绝。

在实际使用情形下,申请人必须提交使用证据。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实际使用申请,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拒绝该申请。

在实际使用情形下,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使用证据,则该使用证据将会作为申请中的一项额外的国际注册标记,并且该使用证据必须符合《商标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实施细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Registration of Application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ISAC)中关于实际使用要求的规定。

在实际使用情形下,申请人还可以请求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指定期限内公布其商标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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