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税为基本功能,针对货物实施视同“境内关外”进出口税收政策,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区域。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同的特殊监管区域产生的背景不同,直接决定了不同区域在功能定位和政策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从最初的保税区到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和政策在不断规范和完善。在区域功能方面,目前,除保税物流园区外,其他特殊监管区域都具备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功能。在税收政策方面,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之间已形成一定的政策落差,实行以“免税、退税、保税”为主要内容的政策。
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要求,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功能、政策和管理。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我国境内,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快沿海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为国内企业创造直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生产经营环境,在借鉴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和出口加工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保税区应运而生。我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1990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9 月正式启动,是目前全国经济总量最大的保税区。此后,国务院又陆续批准在天津、深圳、广州、厦门、青岛等13个沿海开放城市设立了14个保税区 。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转口贸易、保税加工、保税仓储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目前15个保税区中6个已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
保税区的主要税收政策包括: 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其他情形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区外企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区内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后再申报办理退税。
二、出口加工区
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2000年4月,国务院在江苏、辽宁、天津、上海、浙江、北京、山东、广东等省(市)批准设立了首批15个出口加工区,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集中规范管理。同年10月,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于率先封关运作,成为中国第一个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主要功能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研发、检测、维修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出口加工区将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目前仅剩1个出口加工区尚未完成整合优化。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税收政策包括: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我国自2003年开始设立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于200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我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以仓储货物为主要功能,具体可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等业务,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保税物流园区主要税收政策与出口加工区基本相同。
202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整合优化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至此,我国所有保税物流园区已全部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
四、跨境工业区
目前,我国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性质的跨境工业区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为加强内地与澳门的经济合作,2003年国务院批准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澳跨境工业区设在珠海拱北茂盛围与澳门西北区的青洲之间,分为珠海、澳门两个园区,其中珠海园区面积0.29平方公里。珠澳跨境工业区以发展工业为主,兼顾物流、中转贸易、产品展销等功能。珠海园区作为珠海保税区的延伸区,实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口退税政策+24小时通关专用口岸”管理模式。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税收政策与出口加工区相同。
五、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05年6月,为实施国家建设东北亚枢纽港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上海洋山保税港区正式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成为中国第一个保税港区。除了港口的功能外,保税港区还整合了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政策。
六、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政策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保税港区毗邻港区。目前,全国现有综合保税区140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不同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未来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2019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进一步明确,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综合保税区将成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全的特殊监管区域。
综合保税区内可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主要税收政策与出口加工区相同。
此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可选择按其对应的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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