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分为下列三种提单:
一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承运人必须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第一单TT收货人就直接是客户的名字,没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二是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三是指示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而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FCR和BL提单的区别
BL是海运提单的意思,海运提单(OBL:Ocean Bill of Lading)有三大属性或功能:
(1)承运人(船公司或NVOCC)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货物收据;
(2)委托人与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运输单据。
(3)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作为物权凭证)——物权凭证。
而FCR仅仅是“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即FCR只具备海运提单三大属性当中的一个属性(货物收据),而不具备“运输合同”以及“物权凭证”的功能。从字面含义看,FCR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所以FCR和海运提单有本质区别。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源自互联网,由出海club后台编辑整理汇总,其目的在于收集传播行业新闻资讯。出海club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发现文章、图片等侵权行为,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本站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