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贸易的过程中,集装箱海运难免会出现延误的情况,这时候就会有一个滞期费,那么这个滞期费指的是什么呢?费用是怎么计算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滞期费也就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代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滞期时间的分类:
1、限定滞期期间。咋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船舶滞期期限定时间,在该限定期内,如果船舶发生滞期,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支付给船舶出租人滞期费。如果在“限定滞期期间”届满时仍未完成货物装卸,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继续停留在港内,该船舶称为“滞留船舶”,对此船舶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出“滞留损失”的赔偿。
2、非限定滞期期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船舶发生滞期时的时间长短,而知识确定了滞期费率,因此原则上船舶的滞留时间可以是无限制的,也不存在船舶滞留损害的问题,船舶出租人只能按合同确定的滞留期费率要求承租人支付滞期费。
滞期费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双方同意按“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的话,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否则按一般采取“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方式计算。也就是说在滞期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或天气原因停止工作的时间都不扣减,都作为滞期期间计算滞期费。滞期费=滞期时间×约定的滞期费率。
滞留损失的含义:
滞留损失又称延滞损失、超滞期等,是指船舶滞留在港口而应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笔金额,滞留损失不同于滞期费。滞期费的发生与装卸时间紧密相关,是一种约定的违约金。滞留损失不是当事双方事先约定的,由于承租人的过失而产生的损失,应按船舶的实际损失赔偿,滞留损失是一种具有补偿性质的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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