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船舶在民事方面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通常以国民待遇条款的形式列入贸易条约。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二、适用范围
1.外国公民个人的经济权利和外国企业的经济权利(移民权、财产购置权、工商业经营权、法律保护权等);
2.外国产品所应缴纳的国内各种捐税;
3.船舶航行权与港口使用权的各种待遇;
4.利用铁路运输与过境转口的各种待遇;
5.其他各方面的经济权利与权益(发明权、专利权、著作版权、商标注册权)。
三、特点
国民待遇只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为了维护本国安全和社会利益,各国都将国民待遇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根据我国有关立法的规定,外国人不能在我国军事、外交、公安和机要部门服务,也不能在我国充任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
当前的国民待遇都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了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均以对等原则加以制约。
四、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内容
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领域,开业权及开业条件
除了按国际惯例禁止的产业以外,内资企业可投资的产业,外资企业也可以投资,做到鼓励和限制的行业,对内外资企业基本一致。对于允许开业的行业,在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审批要求等方面内外资企业要求一致。
2.企业获得生产要素的条件
内外资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期限,进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权利和条件,雇用劳动力的程序和条件等方面应要求一致。
3.内外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享有的各种待遇一致
内外资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享有的同等待遇主要包括:
(1)企业的控制权。如持有多少股权才能控制企业、董事长的职权等方面内外资企业应一致。
(2)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权方面的待遇。如生产资料、设备、能源、原材料的使用和获得,劳动力的雇佣程序和条件,进出口权、购买进口物资所需外汇、出口配额的获得,对国内基础设施的利用,产品的销售、宣传(广告)、进入批发市场的权利和途径等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待遇应一致。
(3)企业金融权。如获得国内外贷款的条件、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条件(收购、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的条件等方面内外资企业待遇应一致。
(4)企业税收方面的待遇。一般行业的税收待遇,内外资企业应统一。
(5)价格收费等方面的待遇。内外资企业一般产品、劳务的价格一样,主要受市场调节。对内外资企业的收费标准、罚款标准等一致。
(6)企业的变更和终止方面。内外资企业在许可设立的行业改变经营方向、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终止等方面的要求应一致。
4.内外资企业投资者权利保障的待遇应一样
如工业产权的拥有、处置、运用(包括投资者原来拥有和投资企业获得的工业产权),资产处置权,股权转让,对外抵押,企业解散资产的最终处置等,内外资企业应一致。
5.内外资企业投资者(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力相同
如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谈判执行(包括参与诉讼的能力)等内外资企业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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