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岸线使用权”的基本概念
“岸线使用权”在法律上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根据“岸线”所在位置的不同,其涉及的法律也不同,主管机关也不同。
- 河道岸线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 港口岸线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因此,涉及港口、码头、船坞、造船企业等情况时,所谓的“岸线使用权”或“长江岸线使用权”应指的是“港口岸线使用权”。
二、“岸线使用权”法律性质
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制定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岸线使用权”系行政许可,而非物权或用益物权。
- 例证: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原告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港口岸线使用权利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认定“岸线使用权利”并非物权,其权利属性应为行政许可。该权利不可独立存在。
三、“岸线使用权”权利处置
“岸线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
“岸线使用权”可随建设项目或相关资产一并拍卖
- 相关案例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江苏大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远东苹果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熟农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石大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2015)苏熟证字第1号和(2015)苏熟证字第2号的《公证书》载明的储罐生产系统、码头、栈桥及岸线使用权、机器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 《张家港市联众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鉴于海隆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码头及岸线使用权应作为一项整体财产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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