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基本条款七-重量条款
二、重量的计算方法或标准问题
进出口贸易中,不少商品以重量计价进行买卖,按一般的行业习惯,重量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下列五种。
1.毛重( Gross Weight )
即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材料的重量,一些价值较低的产品常以毛重计价。
2.净重( Net Weight )
即商品本身的重量,也就是除去包装材料后货物的实际重量,这是最常见的计重办法。在有内外包装的情况下,一般把不包括外包装的重量称作【净重】,把不包括内外包装的重量称作【纯净重Net Net Weight】。
3.公量( Conditioned Weight )
在一些价值较高,含水成分较不稳定的货物(如生丝、羊毛)的交易中,通常以货物的公量来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
所谓公量就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排除货物中的原来含有的水分。然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而求得的重量。
货物的公量可按下述公式求得: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
=实际重量×【( 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标准回潮率是交易双方约定的货物含水量与干量之比,而实际回潮率则为所交货物的实际水分干量之比。
4.法定重量( Legal Weight )
在进出口贸易中,某些商品的计价重量是按该商品的净重加上同该商品体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重量,称为法定重量。如加上附着的包装纸或罐盒等,因国际贸易习惯上已把这类包装材料当作商品本身。
5.理论重量( Theoretical Weight )
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因为只要规格尺寸相同,根据件数就可推算出它的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
三、数量弹性变动范围的确定问题
对某些大宗货物(如:大豆、玉米、小麦、食糖、化肥、矿砂等),国际交易由于受商品特性、生产条件、长途运输以及运载工具承载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出口商在实际履约的交货数量上往往较难做到与合同规定的某一确定数量丝毫不差,为使合同顺利履行起见,交易双方在磋商合同数量条款时,通常约定有一个数量的弹性变动范围。出口商实际的交货数量只要同约定的交货数量的差异不超过这一允许的范围,便可视作按约履行。
在贸易实务中,常见的确定数量弹性变动范围的方法有二:
1.在合同规定的具体数量之前冠以大约、约、近似或左右( about , Circa , or approximate )字眼以表示该数量仅为一个【概数】,从而使出品商交货的数量是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以概数表示的数量意味着在交货数量和约定数量间有一个5%~10%的变动范围。
2.在合同中增列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Clause ),规定允许增减变动的具体数量或百分比。
例如:【数量为2万公吨,百分之三伸缩率】
【Quantity :20,000 M/ T , With 3% more or less】
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就产生由谁来决定溢装或短装,是出口商、进口商或轮船公司。
一般在出口商负责安排运输的情况下,溢短装的决定权就在出口商,反之,由进口商负责安排运输时,则由进口商决定。如果属于租船运输的情况,那么船公司就有权决定实际装载量是溢装或短装。
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载量弹性变动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的货物,通常按合同价格计算多交或少交货款。但对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大的货物,为了防止任何方企图利用弹性变动范围的规定,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货数量以取得额外的利益。可在合同中规定,货物溢短装部分按照装船日的货价或货到目的地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以增加或减少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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