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多种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
1、国际移式联运是根据多式联运合同进行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的符合多式联运条件的运输合同。该合同是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证明的、有偿、承揽和必要式的合同。
2、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集装化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般以集装箱作为运输的基本单元。货物集装箱化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而现代集装箱运输自产生时起就与多式联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得国际多式联运具有集装箱运输的高效率、质量、技术、投入和系统性的特点。
3、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4、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票到底,实行全程单一率的运输。发货人只办理一次托运、一 次计付运费、一次保险,通过一张运输单据,可以实现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连贯运输。因此,它具有简单化和统一化的特点。
5、国际多式联运是不同运输方式的综合组织。在运输过程中,无论涉及哪种运输方式,分为多少个区段,国际多式联运都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从启运地接管货物,在最终目的地交付货物及全程运输中各区段的衔接工作和有关服务业务,国际移式联运经营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完成。
6、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通过货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区段的划分和对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达到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速度,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

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
(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成本(各段运杂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
(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
(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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