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4、违反我国或进口国法律的贸易合同;
5、投保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不能办理商业风险的保险,但可办理政治风险保险。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好处?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包括:
1、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给予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2、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
3、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企业共同的难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才愿意提供资金融通。
4、得到更多的买家信息,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多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
5、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范围
1、海外买家的商业风险:
1)进口商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倒闭;
2)国外进口商无理、故意拖欠货款;
3)国外进口商拒收货物及拒付货款或以拒收货物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压价。
2、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
1)、进口商所在国禁止或限制外汇汇出;
2)、进口商所在国进口管制,限制进口;
3)、进口商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战争、暴乱和革命等;
5)、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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