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全称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由东盟在2012年发起,历经8年、31轮正式谈判,内容涉及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扶持中小企业措施等,成员国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01RCEP区别于其他自贸协定的地方在哪里?
(一)RCEP是目前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RCEP自贸区是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域,15个成员国总人口超过22亿,约占世界1/3;经济总量占全球总量的29%。
(二)RCEP优化整合了区域内多项经贸规则。RCEP整合了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多个“10+1”自贸协定以及5国之间已有的多对自贸伙伴关系,还在中日、日韩间建立了新的自贸伙伴关系。此外,RCEP采用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采用新技术推动海关便利化;采用负面清单推进投资自由化。
(三)RCEP具有更强的包容性。RCEP服务贸易和投资总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10+1”贸易协定,还纳入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同时,照顾不同国家国情,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促进区域内包容均衡发展。02RCEP如何实现关税减让?
(一)RCEP成员之间适用“双边两两出价”的关税减让模式:
1.“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如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8国使用一张关税减让承诺表,RCEP项下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适用相同税率。
2.“国别减让”。即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如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原产于不同国家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
(二)RCEP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主要降税模式为以下4种:
1.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的第一年,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如我国对日本出口的纺织品、我国进口的日产电气设备及机械产品等。
2.自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按承诺逐年削减,关税削减期多为10~20年,期满后最终降为零。
3.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有部分削减但不降为零,如“香水和花露水”的基准税率由10%降至3%,之后不再削减。
4.例外产品,如“鲜、冷牛肉”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的承诺,在RCEP的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03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RCEP带来的新变化?
(一)明确规则,精准择惠。RCEP实施后,其关税减让将与我国已经签署的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及亚太贸易协定等6个区域贸易协定并行实施,形成税率交叉,同一项货物在不同协定下对应不同降税水平和原产地规则。因此,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综合考量协定税率、原产地标准和原产地证明程序等,选择最适用需求的优惠贸易协定政策红利。
(二)用好优惠,增强优势。RCEP带来的关税减让可以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企业应针对自身产品加强RCEP规则及缔约方对相关货物关税减让情况的研究学习,深入评估货物原产资格,及时获取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明等,准确申报享受相关协定税率。当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时,还可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占比,并深入评估调整所需合规成本。出口企业还可以将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优势纳入商务洽谈,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红利。
(三)抓住机遇,转型升级。在RCEP带来区域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同时,也面临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等低端产业转移的潜在挑战。企业要增强转型升级紧迫感,积极创新发展,加大研发,提升国内产业标准技术水平,提高出口产品质量;要及时调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向高端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加快拥有更多核心技术,打造并提升品牌价值,推动较高价值上游产业链留在国内。此外,建议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等国际认证资质,享受更多国际通关便利,提升国际竞争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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