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有哪些?解析信用证的利弊有哪些

信用证风险有哪些?

在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由于引入了银行信用,在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关系之外建立了独立的、以贸易单证为基础的法律关系,解决了买卖双方发货、付款环节的不信任,被视为一种“安全”的国际结算方式。但是广大出口企业在实际业务过程中,肯定或多或少吃过信用证的“亏”,特别是今年以来,随着新冠疫情的发生和全球蔓延,信用证所带来的的风险越来越多,似乎变得也不那么“安全”。

信用证风险有哪些?解析信用证的利弊有哪些

信用证风险的主要类型

我们先从几个真实的案例来看信用证风险主要有哪些。

案例一:不符点风险。某小微企业A向埃塞俄比亚买方出口一批货物。在按照信用证要求备货制单后,埃塞俄比亚买方提出需要对唛头进行修改。企业A考虑同买方合作已久,为维护客户关系,对唛头进行了修改,但并未要求客户对信用证予以相应调整。货物出口后,企业A将贸易单据提交至开证行议付。开证行在审单后以唛头与信用证约定不一致为由,未予以承兑议付。而买方则因疫情停工影响,对企业A要求接受不符点的请求,迟迟不予回应。

评述:单证相符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安全收汇的关键前提。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时应首先进行审查,以确定信用证条款是否可以接受或是否需要修改。对于信用证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出口企业在贸易单证缮制环节务必注意单证一致。如出现上述案例中贸易实际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如果货物已经出运,则应及时联系买方接受不符点,但这时主动权已掌握在买方手中了。

案例二:软条款风险。某出口企业B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向尼日利亚买方出口一批设备,双方约定贸易术语FOB,信用证议付单据中包含海运提单。出口企业向买方发出货物后,随即向承运人索取海运提单,准备提交开证行进行议付。不料承运人反馈买方尚未向其支付运费,故拒绝向出口企业出具海运提单。由于出口企业未能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开证行也未对该信用证予以议付。

评述:广义来讲,出口企业不能掌控或者做到的条款都可视为软条款的范畴。信用证软条款可能使出口企业无法正常收到信用证款项,同时还面临失去对货物控制权的风险。因此,如果信用证条款中规定了出口企业难以获取的单据,出口企业应当审慎分析条款的合理性,避免后续因无法获取有关单证落入无法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款“陷阱”。

案例三:银行自身信用风险。某出口企业C在收到印度买方开具的150天远期信用证后,向其出口一批棉纱,信用证金额合计约90万美元。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C按照信用证约定缮制单据并提交至印度开证行。开证行在审单无误后,向出口企业发出了承兑通知。承兑日到期后,出口企业C始终未能收到开证行支付的信用证款项。开证行在已承兑后无故拖欠信用证项下款项,发生信用风险。

评述:在疫情持续蔓延、经济萎缩等因素叠加影响下,部分地区银行业风险明显攀升。信保数据显示,印度、美国、孟加拉、巴基斯坦、巴西等国别疫情发生以来信用证出险案件相对较多,值得出口企业关注。

案例四:银行违规操作风险。某纺织企业D通过信用证方式向孟加拉买方出口一批纺织品。受疫情影响,企业D未能在信用证约定的时间内向买方出运货物,孟加拉银行也因企业D存在不符点未予议付。在收到开证行发出的拒付通知后,企业D随即通过交单行要求开证行退回相应贸易单据。不料开证行并未按照企业D指定处理单据,擅自将贸易单据放予买方,导致企业D面临“钱”“货”两空的困境。

评述:信用证虽以银行信用为背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出口企业暴露在买方信用下的风险。但实务中,出口企业也不能完全将银行信用与买方信用分割。中国信保遇到的案例中,有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亦有银行按照买方指示、恶意提出不符点的情况。银行违规操作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买方的信用风险。因此,即使采用信用证结算,出口企业仍有必要对银行和买方信用风险进行双重防范。

案例五:不可抗力风险。 某出口企业E于今年4月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向巴西买方发出一批货物,货物金额约30万美元。不料货物出口后,买方所在国因疫情影响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导致当地快递业务受限,信用证单据无法按期递交至开证行。出口企业E不得不面临货物滞港,承担相关费用和货物无法处置的风险。

评述:随着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不可抗力”风险已不再是小概率事件,如开证行所在国发布禁止或限制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法律或命令、买方所在国发布禁止或限制接收中国货物的法律或命令等。当银行/买方以出现“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口企业应积极与银行/买方沟通,索要和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如政府禁令颁布时间、合同约定贸易术语等),根据贸易合同约定,判定“不可抗力”损失或费用的承担方。

什么是假远期信用证以及该类信用证的特点利弊以及是否可转让

信用证风险有哪些?解析信用证的利弊有哪些

这类信用证你需要真正掌握才能当你遇到时不至于不知所措而丢了客户,因为有些客户在谈论付款条款时,会提出这种信用证付款,如果你不清楚你会因此丢了客户,或者盲目答应为以后的业务操作代理麻烦,所以你要了解这种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作 “买方远期信用证”。

是指买卖双方在签合同时规定,由进口商负担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出口商(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的一种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汇票为远期,却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换言之,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

假远期信用证实质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对进口商提供了融通资金的便利,一般来说所需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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